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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实习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日期: 2020-06-2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新乡医学院实习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校学〔201420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是教学过程的最后阶段,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学生的实习质量直接影响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学生管理,增强实习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结合皇家永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系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岗前培训、实习动员等有利契机,认真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的教育,使每位实习学生都清楚实习的各项管理规定,自我约束,自觉遵守。

第二章  实习学生纪律

第三条  积极参加所在实习单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学习班、学术会或其他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和影响课堂、会场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任意调班、换班;不擅自离岗、脱岗、窜岗;不准在工作场所内会见私客。

第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  在实习活动中,应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在各种文书中代签、仿签老师姓名。

第七条  参加实习教学单位的科研活动,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八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需请假者,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医院证明),请假半天之内由带教老师签字批准;请假1—2天由带教老师签字,科主任批准,报主管科室备案;请假3—7天由带教老师、科主任签字后,报主管科室批准并备案;请假8—14天由带教老师、科主任、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院系审批并备案。请假14天以上由带教老师、科主任、主管科室、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学生处审批。请假超出实习单位审批权限的,请假手续由实习单位把关保存,实习单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院系进行报批;需学生处审批的,由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批。假满应及时到相关部门销假,假满未销,越假时间一律按缺席处理。

第九条  实习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实习科室或延长实习时间。

第十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管理。

第三章  实习学生管理及检查

第十一条  院系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或分管教学的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实习学生纪律的管理工作。各学生实习小组应建立党、团组织,切实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各实习小组长对实习小组的纪律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十二条  辅导员检查:辅导员应定期深入实习单位、深入学生进行检查,及时把握学生实习情况,了解学生实习状态,并向院系汇报实习检查情况,原则上每三个月应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院系领导检查:院系领导应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抽查:学校以抽查的方式对实习学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实习学生考勤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的考勤应按照所在实习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每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具体由实习组长负责,可按早点名(签到)或晚点名(签到)等形式进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实习组长应将每位学生每周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学生所在科室进行核查,并由代教老师签字后保存;将实习小组的每月考勤情况向院系汇报一次。考勤应按时,记录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实习违纪学生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脱岗的按缺席处理,缺席一天,按8学时计。对累计缺席达一定学时的学生,严格按照《新乡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违犯实习纪律者,取消其评先、授奖资格。

第十八条  缺席实习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缺席情况,适当延长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  实习组长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皇家永利:全过程教学学生的请销假由承担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审批,手续办理参照《新乡医学院实习学生纪律管理规定》中有关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新乡医学院加强实习学生纪律管理的规定(修订稿)》(校学〔2010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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