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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日期: 2020-06-2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新乡医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通知精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校住宿的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各项条款,争创文明宿舍。

第二章  住宿分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住宿。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房间学生应当在指定房间住宿,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到校外住宿。住宿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学生住宿费缴纳。公寓管理中心每年暑假开学前一周向财务部门提供在校生住宿名单及房间类型,由财务部门根据住宿房间类型收取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三章  住宿秩序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系统管理。每年新生报到第二周,统一采集新生信息并上传门禁系统。毕业生离校时,学生信息即从门禁系统删除。在校住宿期间,学生须凭校园卡出入学生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男生、女生公寓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外来人员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非本公寓住宿人员应当在晚10点前离开公寓。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六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定时开、锁门制度。锁门后晚归者,需持学生证、校园卡或有关部门证明登记后方可进入。特殊情况按学校通知执行。

第七条  为方便宿舍管理,各宿舍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登记表,制定值班表及宿舍公约。

第八条  凡在学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积极参加室外体育锻炼。午休时间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晚上,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回学生公寓。学生未经请假,不准夜不归宿。

第九条  学生周末外出(仅限周五和周六晚)不能回公寓住宿者,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非周末时间,学生一律不得在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请假手续同上。

第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经商,一经发现,没收商品。不允许搞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第十二条  宿舍内通知栏、宣传栏内容,个人不得随意涂抹、毁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不得破坏正当的宣传。

第十三条  宿舍文化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装饰格调应体现文明大方。日用品摆放应布局合理,清洁整齐。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楼道内存放自行车、电动车等。

第十四条  因毕业退学和因故取消在校住宿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毕业生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原宿舍,按时离校。逾期后,公寓管理中心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强行清理,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该生自负。

第十五条  因转学、复学需要安排住宿的学生,需凭教务处有关证明,到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并及时到财务部门缴费。

第十六条  学生在假期因公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在宿舍住宿时,应由有关部门与公寓管理中心提前联系,由其统一安排,需按规定入住,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第四章  住宿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提高防盗意识,保管好宿舍房门钥匙,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发现异常情况、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寒暑假期间,贵重物品切勿存放宿舍。

第十八条  爱护公物。学生宿舍的公共设备,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挪用,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设备有自然损坏时,本宿舍人员及时上报各公寓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及时进行维修。故意损坏者由本人赔偿。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以宿舍为单位,各宿舍长将本宿舍房门钥匙收齐、清点宿舍公共物品,统一上交本公寓管理人员,关好门窗,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二十条  学生须树立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宿舍内努力做到人离灯熄,自来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确保人身安全,不得擅自修理电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禁私接、改动电线及使用床头灯具;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一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以及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向窗外扔杂物。学生公寓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含烟花爆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不乱涂乱画,垃圾倒入指定位置。不准在宿舍做饭、喝酒。不得带汤水饭菜进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需在登记处登记。忘记带钥匙,到宿舍管理人员处借备用钥匙时需持本人校园卡、学生证有关证明登记借取,并在开门后及时送还。

第二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新乡医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公寓内监控及消防设备器材,不得随意破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宿舍安全、卫生等检查评比中,被多次累表扬宿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参照《新乡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字〔201748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9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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