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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科学研究 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6:22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皇家永利: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皇家永利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 1742019)等文件的规定和有关精神,结合皇家永利:师德建设文件《新乡医学院师德考核办法》(校党字〔20208号)《新乡医学院教师行为准则》(校党字〔2020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全体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新乡医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学术不端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本文件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著作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不符合论文、著作发表规范行为;

(六)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七)对论文、著作、奖励、专利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

(八)在项目申报、评审、项目结项等科研活动中,未经本人同意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行为;擅自将他人列为或变更出项目参与人员的行为;

(九)擅自标注他人科学研究项目;标注虚构的科学研究项目;在科研成果中标注与本研究成果无关的科学研究项目;

(十)非成果转化目的、为套取科研奖励、荣誉、职称晋升、职务等的不当专利转让行为。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包括所涉论文、专利、成果、项目、报告、著作等的所有作者、发明人、完成人、主持人和参与人。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主次责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新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皇家永利: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负责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党委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各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学术不端案件所涉干部、职工、学生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学术分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均可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科技处或其他部门组成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学术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学术委员会等部门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对皇家永利: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有关建议报告。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举报;

(二)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三)向学校的项目、奖励、人才计划等管理部门举报;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下列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线索;

(四)其他途径获得的具有充分、明确证据的学术不端行为线索。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部门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行政调查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行政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首先由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部门组织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时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处理决定需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校内专家称号,取消校内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皇家永利:人事处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处分。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律检查机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学生的,按照皇家永利: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处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研究生导师的,按照研究生处规定在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造成项目等资金退回上级项目主管单位的,学校有权对被调查人造成学校的资金损失进行索赔,必要时可动用法律手段。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所产生的论文、专著等,被调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联系编辑部或相关单位主动撤回。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所在部门内部或全校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所在部门应整顿学习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部门认为处理结果不当的,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被调查人撤销、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 申诉复查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单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由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学术不端案件,有限定调查期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申诉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天,且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第三十七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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