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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新乡医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新乡医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Xinxia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XXM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医学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为校友做好服务;同心协力,发挥优势,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开展各种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为母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医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校友联谊,加强母校与各地校友的联系,协调与支持各地校友会的活动。

(二)组织校友进行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市场开发、兴办教育、培训师资、科教咨询、文体活动等,促进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三)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作好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推荐优秀学生报考新乡医学院。

(四)受学校的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五)为母校的发展筹集捐赠,争取社会各方面对母校的支持。

(六)协助学校搞好校友返校活动,征集校友回忆录,编辑出版校史资料和《新乡医学院校友通讯录》。

(七)建立校友网站,建立健全校友信息库,加强校友间联系。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新乡医学院(包括学院发展各个阶段)学习过的所有学生和在新乡医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实行监督,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母校的教学、医疗、科研、产业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母校举行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筹集活动资金;

(五)向母校提供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关心母校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和理事会工作报告,制订会务纲要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在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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